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新臺幣存放款計息方式
中民國銀行公會101年6月28日第10屆第18次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101年7月9日台央業字第
1010027499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10日金管銀法字
第10100215940號函洽悉 中民國銀行公會102年8月22日第10屆30次理監 事聯席會議通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9月17日金管銀法字 第10200263750號函洽悉 中央銀行102年9月25日台央業字第1020037869 號函洽悉
一、本會為順應國內及國際金融慣例,同時平衡客戶與銀行之權益,訂定本計息 方式。
二、本計息方式按日計息者,1年應以365日為基礎計息。
三、新臺幣存款計息方式 (一)活期性存款: 1.按日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 即得利息額。 2.以自動化設備(ATM)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 現金、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皆應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當日 之切換點,以17時為基礎,惟各銀行可自行考量於17時至24時間約定切 換點。 (二)定期性存款: 1.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例如2月8日至3月8日為1個月)按月計息,以 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即得利息額。不足月部分(即不足1個 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2.前目定期存款足月部分,除得採按月計息方式外,亦得採行按實際日 數計息。惟個別銀行對其所有客戶應採行一致之計息方式。
四、新臺幣放款計息方式 (一)短期放款(1年以內):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 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二)中長期放款(包括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放款) 1.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以本金乘其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即得利息額。 不足月部分(即不足1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中長期放款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 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2.前目中長期放款足月部分,除得採按月計息方式外,亦得採行按實際 日數計息。惟個別銀行對其所有客戶應採行一致之計息方式。 (三)政府放款、聯合授信案件、循環動用型之中長期放款、按月攤還本息之 短期放款等性質特殊之放款案件,得由銀行自行與借款人議定採按日或 按月計息,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五、各銀行應於本行網站揭露「新臺幣存放款計息方式」,並於存放款契約載明 「新臺幣存放款計息方式」,以利客戶清楚了解相關資訊。
六、本計息方式經理事會核議通過並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備查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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